近期,四川专员办在审核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过程中,发现既生产退税产品又生产非退税产品的企业若存在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则会引起进项税不能在不同产品中准确分摊,从而导致应退税额不准确的问题。
我办认为,对于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的企业进项税额分摊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 “对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得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规定处理。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如实申报
对由于月度购销不均衡造成的进项税额分摊不合理的情况,纳税人应主动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2、税务机关按年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纳税人的自主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征后监督、审核。对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造成的进项税额分摊不合理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清算。
3、专员办加强监督
(1)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专员办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官方微薄、政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使企业能尽快的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信息。
(2)严格退税审批工作
在增值税退税审核工作中,专员办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沟通,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是否分开核算、进项税额分摊是否合理。针对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的企业,应督促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并按年度清算后的数据进行退税审核。